发布时间:2015-09-28
根据《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以及《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等文件要求,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具体规定如下:
一、初级
(一)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
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
船舶、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
2、本市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
(二)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工程、农业、民用航空、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二、中级
(一)实行职称(资格)评审的系列:工程(除国家实行相应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外)、农业、民用航空。
(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
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船舶、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
2、本市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3、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
三、高级
(一)实行职称(资格)评审的系列:
工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卫生、高等学校教师、中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实验、翻译、民用航空、船舶。
(二)实行职称(资格)审定的系列和专业:图书资料、艺术、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新闻、出版、体育教练、播音、工艺美术、律师、公证、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
(三)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文学创作。
此外,政工专业系列的初、中、高级职务任然实行评审制度。
通过全国或本市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经单位聘用后取得专业技术职务。